安顺市
政策通知公告

关于对程英贵、吴涛、张举焰、肖雄文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

2025/11/02 1.3w 阅读 421 点赞

(安公交直二公告〔2025〕第37期)

经我大队查明,2025年10月程英贵、吴涛、张举焰、肖雄文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交通违法行为,违法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。

我大队拟对程英贵、吴涛、张举焰、肖雄文依法作出行政处罚,因程英贵、吴涛、张举焰、肖雄文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,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,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。

序号

姓名

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

已查明的违法事实

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

违法事实及证据

1

程英贵

522527*****1916

2025年10月11日00时08分,程英贵驾驶车牌为贵GHB82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虹山湖路中华东路至西水路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拖拉机、摩托车的)的交通违法行为。

程英贵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,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;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拖拉机、摩托车的)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;

上述事实有

520402695006410X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。

2

吴涛

522527*****1917

2025年10月12日01时41分,吴涛驾驶车牌号贵GVD959号小型轿车在虹山湖路中华东路至西水路300米处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。

吴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,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;

上述事实有

520402395010998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。

3

张举焰

522521*****3555

2025年10月15日10时11分,张举焰驾驶车辆为贵GEB69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七眼桥中心路5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拖拉机、摩托车的)的交通违法行为。

张举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,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;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拖拉机、摩托车的)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;

上述事实有

5204026950063978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。

4

肖雄文

522501*****1610

2025年10月12日00时48分,肖雄文驾驶车牌为贵GFP86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虹山湖路中华东路至西水路3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驾驶摩托车、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交通违法行为。

肖雄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,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;驾驶摩托车、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九条第一四款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三项之规定,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;

上述事实有

520402395010994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。

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,程英贵、吴涛、张举焰、肖雄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,未提出申辩的,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
地址: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(头铺新村旁)

联系电话:0851—33231758

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

2025年11月3日

一审:李昌涛

二审:李  晶

三审:齐  乐

免责声明: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,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。如有疑问,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。

评论 (2)

我
苏
苏州市民2026-03-18 15:30

非常实用的信息,感谢分享!

科
科技爱好者2026-03-18 14:20

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,有帮助!